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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wing posts from October, 2020

公司或個人離岸戶口

公司或個人離岸戶口 不少人問起開立離岸個人或公司戶口事宜,中間涉及一堆表格、程序、手續,又要搵特定人士certify,又要同銀行溝通。而銀行一般需要有最少過百萬港幣才會讓你開立。 人們擁有離岸賬戶的原因有很多。 有些人更喜歡將錢分配到不同國家的銀行帳戶中,因為他們經常在擁有帳戶的國家/地區之間旅行,例如在普通家和度假屋所在的國家/地區擁有一個帳戶。如今,有部分人士或企業家認為,來自政治影響或經濟環境對香港的銀行安全可能構成風險。 在新加坡的離岸銀行帳戶可確保您在緊急需要時可以輕鬆獲取存款。 但是,為什麼要在新加坡進行銀行業務呢? 因為在全球最安全的銀行領域中,新加坡銀行(星展銀行,華僑銀行和大華銀行)已位居亞洲之首。另外,我們也幫協助客戶處理稅務事宜。 如有需要,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立遺囑者可能選擇不把財產留給受養人。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條例”)更給予受供養人士可在獲得經濟給養上有優先權。故遺產管理人需考慮此法例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條例將申請人士類別擴大至死者的直系親屬以外人士,例如類似婚姻程序下獲得經濟給養的人士。條例只適用於1995年11月以後離世的死者之遺產,並其去世時的居籍為香港或在去世前3年曾常居於香港。申請人的分類亦相當廣泛,只需符合條例第3(1)條的規定類別,包括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任何人士及非婚生子女。每名申請人所需證明的門檻皆有所不同,但主要需證明與死者的特定關係及當事人正在獲死者贍養。第3(3) 條澄清如死者以金錢或有價事物分擔某人的生活需要則被視為正在獲贍養。如法庭認為死者遺囑並無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則法庭可作出有關給養的命令。 此條例給予法院酌情權以防止不公現象出現,最主要保障未婚配偶的權益,假若死者並無立下遺囑,則該同居一方或需自行承擔子女養育費用,對他們不公,彌補遺囑未能符合家屬實際需要的漏洞。此條例亦令不少靠死者供養的秘密情人可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供養以繼續獲得供養,故遺產管理人如要阻止受供養人士挑戰遺囑安排,應考慮應對辦法,例如在遺囑上加入條款或成立信託基金。 法庭在決定是否作出命令時會考慮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關係。於M & Others v X [2014] HKFC 8一案中,申請人為死者妻子但長時間留在中國直至丈夫離世。法庭在判詞中清楚表明將按照條例第3至5條決定是否頒令,而第5(5) 條有關死者對贍養申請人責任的程度及長短為該案重要的考量。法庭同時考量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及親密程度,但由於兩者長時間不見面及並無任何經濟支援的證明,法庭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故在引用此條例前,申請人最好先有經濟給養的證明及證明與死者有緊密關係;遺產管理人亦最好有所應對。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業務轉讓與清盤 Transfer of Business and Insolvency

 業務轉讓與清盤  根據香港法律第49章《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三條,除非承讓人發出符合規定的轉讓通告,業務承讓人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出讓人經營該業務時所欠下的債項及所產生的義務。 根據該條例第四條,如果承讓人已在轉讓日期前不超過四個月(但不少於一個月)內發出轉讓通告,承讓人便不再須要為出讓人負上法律責任。因此,在轉讓業務中,發出轉讓通告對於免除承讓人的法律責任很重要。 另一方面,承讓人可根據該條例第十條免除在業務轉讓時的法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清盤一般分為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兩種,而該條例不適用於公司被法院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委任的清盤人作出的強制清盤。當公司被強制清盤時,新公司可向清盤人購回舊業務的資產而無須受該條例管制而有機會承擔舊業務所欠下的債務及所產生的義務。由此可見,當公司清盤時轉讓業務,舊業務強制清盤可免除承讓人須負的法律負任。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Transfer of Business and Insolvency Transfer of business is governed by the Transfer of Business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Ordinance (Cap.49) (TBO) in Hong Kong. Generally, the transferee of a business will assume all the liability of the business transferred to him according to s.3 of the ordinance unless the transferee satisfies the notic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s.4 of TBO, the transferee ceases to be liable to if a notice of transfer has been given not more than 4 months, and not less than 1 month, before the date of transfer and ha...

漏水

漏水通常是由上層單位引起的,亦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較上層或大廈外牆滲漏引致。雨季到來,漏水或被漏水更是業主近期經常遇到的問題,亦是近期經常收到的諮詢。一般情況,原告必須準備證明發生滲水及其因果關係、被告知悉以及該被告採取的不當/或沒有採取補救措施(如有)。 如你是[被告]或是[受害人],而你又不熟悉程序應該怎樣處理敬。 請尋求法律意見,保障自己權益,希望可以在審訊其間達成和解。 如有查詢,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 # 樓上漏水   # 石屎剝落   # 民事索償   # 外牆漏水   # 廁所漏水   # 浴室漏水   # 地台漏水

保障自己利益

如果女方一直在家相夫教子,是一個full time mom,而男方是家中經濟支柱,但突然間男方喜歡了另一個女人並想與你離婚,你會傷心,同時會擔心以後日子怎樣過?你可能清楚或者不清楚男方經濟狀況; 你也可能擔心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會爭取不到撫養權; 甚至你連自己可否爭取贍養費你也不知道。突然間,一個完整家庭面臨破裂,你很難作出理性決定。朋友可能勸你「一日不離婚,一日還是X太」、又或會告訴你「離婚要同佢分身家」、又或者講「要有骨氣,不要他一分一毫,自力更生」,一時之間,腦海裡充斥很多問題和朋友們所給予的方案和意見。作為代表離婚當事人的代表律師,我們當然要專業地給予理性分析、意見和建議,而非教你如何教訓、報仇,也不會跟你說甚麼骨氣(我們見得太多後悔例子,但恨錯難返),你應該爭取的,就去爭取,但天荒夜談的開天殺價也都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 簽署任何協議前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 保障自己利益   # 對方的代表律師是代表對方也是受聘於對方的   歡迎致電或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報價及預約。
  如果我與妻子/丈夫離婚,她/他可以將孩子遷離香港嗎? 《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在香港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CACO”)生效。 《公約》和CACO的主要目的是在兒童因違反父母的監護權和/或探視權而被錯誤地從其慣常居住國遷離時恢復現狀。但是,應牢記的是,一旦兒童年滿16歲,如果在擄拐兒童和開始訴訟之間已經過了一年以上,那麼如果能證明孩子已經適應了新環境,此《公約》即不再適用。還有,中國尚未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因此,如果將兒童轉移到中國大陸,則此公約將無濟於事。另一方面,在兒童未從香港遷離時而你認為有此可能,您可以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禁止另一父母將兒童遷離香港。 如果父/母獲得子女的監護權而希望帶子女永久離開香港,則該父母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便從法院獲得命令,允許他或她將其永久地遷往外地。如果另一方父/母反對該申請,法官將必須權衡孩子失去與該方父/母的定期聯繫與有監護權之申請人的自由以選擇他或她想住的地方。 如果父/母或的移居決定是合理的,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其選擇。 如前所述,法院將考慮兒 童的利益,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無論你是哪一方或你打算離婚/已離婚但有相關疑問,我們也可以提供協助,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查詢及報價。 # 離婚夫婦   # 離婚   # 撫養權   # 贍養費   # 法律諮詢   # 擄拐   # 誘拐兒童   # 管養兒童

臨時贍養費

  臨時贍養費 很多人都會擔心在辦理離婚期間,還未獲判得到贍養費時可以怎麼辦。其實,正在辦理離婚時,你也可以申請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顧名思義,該命令是為了在最終離婚令授予之前提供的臨時贍養費。這是因為在提出離婚申請和法院開庭審理與批准最終離婚令之間通常會有一個過渡期或一段時間。這種命令不能超過最終的離婚法令。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死亡都將終止。該命令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命令下達的金額不一定表示在授予離婚判令後可能要下達的金額。 另外,如果你需要離婚,而又擔心經濟問題,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 # 臨時贍養費   # 贍養費   # 離婚   # 經濟問題   # 法律援助   # 法援   # 審訊   # 監護權   # 撫養權

人身傷害索賠是有期限的,請勿延誤

  人身傷害索賠是有期限的,請勿延誤 許多事故使受害者遭受了身心傷害。 由另一個人的疏忽引起的事故可能會令人不快。 這給受害者帶來了很多問題。 您可能想知道誰來支付醫院賬單,工資損失等等。有過錯的人和保險機構必須賠償受害者。 不幸的是,有過錯的人可能不會接受他或她的錯誤。 保險公司也可能不願意向受害者支付其應得的賠償。如果您或您所照顧的人是事故的受害者,而您沒有過錯,則應聘律師。 律師將幫助您獲得應得的賠償,並在需要時代表您出庭。其實人身傷害索賠當然可以自行處理,但那為甚麼需要律師處理?律師知道他們可以在哪裡收集所需的證據,以證明您沒有過錯,而造成事故的是其他人的過失,又或者有時,您可能有所需的證據,但您不知道如何提出。而且如果您讓律師代表您與保險公司溝通也是明智的。 律師能夠評估事故造成的所有損失並確定其金錢價值。 無論你有任何關於商場酒樓意外、被他人寵物弄傷、工傷意外、交通意外或其他因他人疏忽而導致的人身傷害意外等等,歡迎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或inbox查詢為自己爭取最佳的應得賠償。 ……………… 本專頁提供初步網上法律諮詢,不包括閱覽文件及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旨在讓大眾了解報價才作決定。資料僅供參考,無意且不應解釋為法律建議,也不會構成律師客戶關係。  # 只供初步查詢及報價

【民事訴訟法援申請】

  【民事訴訟法援申請】 申請法援前,可能你會有很多問題。你會問: 1、究竟法援署會否批准我的申請? 2、我可否選擇律師? 3、如果我覺得法援署指派給我的律師未必適合你,那我可以怎樣辦? 4、如果法援署否決了我的申請,我還有機會嗎? 5、法援是否免費? 為了讓需要的大眾得到法律援助以爭取法律權,如你合符經濟審查而法律援助署認為你的案件有合理勝算,並確信法律援助申請是合理的,你的申請或可被批核。 而「不合理」的意思是,如果申請人只能從預期的訴訟中獲得極少好處或者賠償,則可能無法獲得法律援助。無論如何,你是有權對法律署否決你的申請提出上訴。在獲得法律署同意的情況下,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士可以選擇在法律援助名冊中的律師為你提供法律服。 如有需要,可致電或WhatsApp 69776708林先生查詢。 # 合理成功機會   # 合理賠償   # 法律援助   # 法援   # 香港法律援助署   # 香港法   # 法援署   # 香港法律   # 香港律師樓   # 香港律師   # 打官司   # 訴訟   # 勝算   # 民事訴訟   # legalaid   # hklegal   # hklegalaid   # hongkong   # hongkonglaw   # hongkonglegal   # hongkonglawyer   # hklawyer   # hongkonglawfirm   # hklawfirm   # legalaiddepartment   # lad   # civillitigation   # litigation   # trial

未補地價的公屋居屋可否合法加按?

  好多人都有疑問,究竟未補地價的公屋居屋可否合法加按? 疫情令不少人的財務狀況、中小企業生意都受到衝擊,但當你流動資金已經所淨無幾,手上就只有一間自住並且未補地價的公屋/居屋,業主們都會考慮將物業加按,但一般情況下,未補價的居屋、公屋定綠置居單位,都不可以加按套現。 不過,如果因為一些特別或緊急的情況,業主可向房委會申請將有關物業重新按揭/加按,以解燃眉之急,渡過難關。正所謂借錢梗要還,咪比錢中介,業主必須小心選擇有關銀行或合法的物業按揭或財務公司,以免因小失大。 律師樓法律服務包括: 就業主情況提供法律諮詢、單位查冊、協助申請房署加按批淮、預備按揭法律文件、田土廳註冊等。 但如果債務問題嚴重,也不應讓負債愈滾愈大,積極面對現實,避免債主臨門,你可以選擇債務重組、債務舒緩, 甚至破產,總比被債主追數好。 如有需要,歡迎致電或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 # hongkonglegal   # hk   # hklawyer   # hklaw   # hklawfirm   # lawfirm   # hkg   # 香港律師樓   # 香港律師   # 香港   # 債務重組   # 債務   # 債務協商   # 債務整合   # 債務舒緩   # 借貸   # 破產   # 法律諮詢   # 法律知識   # 法律顧問   # 香港法律   # 按揭   # 貸款   # 樓按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令你無法忍受》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令你無法忍受》 比較普遍的離婚原因包括婚外情、經濟問題及子女教養等因素。 法律上,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 👋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雙方同意離婚; 👋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單方面同意離婚);或 🕳 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近期我們接觸得比較多的是以不合理行為作為呈請理由,主要是因為對方行為(包括婚外情、對你和家庭漠不關心、對你或子女施以身體或語言暴力等)。根據不合理行為離婚,你並不需要分居期。在Owens v Owens [2018] AC 899,法官指出「『不合理行為』一直是家事律師對該法律條款內容的簡略描述。但這是錯誤的。該條款並不要求該行為是不合理的,而是要求期望繼續共同生活應該是不合理的」。 另外,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婚外情的有關資產分配案件,很多時一方會發現或懷疑另一方以婚資產供養第三者以令可分配的婚姻資產減少,所以披露雙方資產是必須的。婚姻法律程序中透露文件的起點一直是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訂明的12個月。如表格E中有證據顯示一方配偶曾將金錢/資產轉移給第三方,文件透露期間可延長至3年。申請人應具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或證據才能説服法院批准。 離婚訴訟中,大部分最關心的都是撫養權和資產問題,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所以如果你很希望保障自己的財產(尤其是配偶曾有不良記錄如外遇),婚前婚後協議變得很重要。關於婚姻居所業權,你可能擔心配偶會自行變賣,所以當兩人離婚後要以訴訟解決財務分配時,你可以指示自己的代表律師樓在雙方物業業權上註冊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即離婚申請內有財產分配要求)。查冊會看到物業相關的登記,即除非雙方簽名同意,否則物業不能放售或出租。 法官會考慮多個原因,去分配雙方財產: 1 雙方現時及可見將來的收入、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 ...

非婚生子女/同居伴侶之撫養權及贍養費的安排 Custodial rights and ancillary reliefs of children of unmarried parents

  非婚生子女/同居伴侶之撫養權及贍養費的安排 香港法例第 192章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保障已婚伴侶關係破裂時的贍養費和子女的撫養權。不過,近年非婚生子女的數量愈來愈多,當同居伴侶的關係破裂時,關於子女的問題該如何處理? 現時香港的法律同樣保障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撫養權。根據香港法例第13章《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1)(c),非婚生子女的母親自動享有該名子女的撫養權,而非婚生子女的父親須另行向法院申請方可獲得同等權利。 非婚生子女跟已婚生子女一樣享有贍養費的權利。唯一不同的是,同居伴侶關係破裂時只能得到有限的經濟濟助,有別於受法律保障的已婚夫婦可得到的經濟濟助。根據《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十條(2)(b),法院可要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的任何一方向申請人,即關係的另一方支付該名子女的贍養費。在 Re P 一案中,法院提及下列在判決非婚生子女的贍養費時的考慮因素。 • 子女的利益; • 父母的關係性質及關係維持的長度; • 子女及照顧者的財務需要; • 父母雙方各自的收入、賺錢能力、資產及財政資源; • 如母親(照顧者)沒有足夠的資源給予自己及子女,應當為母親提供適當的住宿; • 公平、公正和合理地處理贍養費。 一般的家庭開支應當反映在贍養費上。在L v W 一案中,法官提到非婚生子女佔據的家庭開支不能以半個成年人的開支計算,子女的合理家庭開支應當計算在贍養費內。 總括而言,非婚生子女的母親自動享有子女的撫養權,而父親則須另行向法院申請才能享有相等權利。非婚生子女也能按個別情況跟已婚生子女一樣在父母關係破裂時得到贍養費。 如有需要查詢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權及贍養費安排、離婚或婚前婚後協議,歡迎WhatsApp 6977 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以早作最適切的安排。 Custodial rights and ancillary reliefs of children of unmarried parents In the past, only married couples enjoy custodial rights and financial reliefs of the children under the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192). However, there...

《逆權侵佔、追租及收樓》

  《逆權侵佔、追租及收樓》 這是經常見到的官司字眼,但究竟為何有這個權利呢?有不少案例,通過長期使用空間或土地,最後成功「逆權侵佔」,沒有付出任何代價成為土地的新地主。「逆權侵佔」的概念是原自於英國的普通法,現時有關「逆權侵佔」的法律由第347章《時效條例》來界定。《時效條例》內提及,非業主只要霸佔官地超過60年,或私人土地超過12年,原有土地持有人將喪失追討土地管理權利,而逆權管有人成為新業主。 如果你認為自己附合逆權侵佔的要求,可以將那個土地或物業據為己有。在2006年,一對農民母女在垣基地產一塊位於大埔的土地建房屋、耕種、畜牧及養魚,在分別由1988年或1997年開始計算霸佔了土地二十年或十二年。最終法院判農婦取得最終勝訴,得到12萬呎土地的業權。香港地多人少,如果法律上給予你這權利就應該好好珍惜。另外,如果你有關於合法地處理  # 追租   # 收樓   # 業權分配  等問題,我們都可以提供適切的法律諮詢和服務,如有相關疑問,歡迎WhatsApp 69776708查詢及了解所需法律費用。 本專頁提供初步網上法律諮詢,不包括閱覽文件及法律研究(legal research)。旨在讓大眾了解報價才作決定。資料僅供參考,無意且不應解釋為法律建議,也不會構成律師客戶關係。  # 記得只是初步查詢及報價 # adversepossession   # 逆權侵佔   # civillitigation   # lawyers   # hklawyers   # hklegals   # hklegal   # hkg   # hk   # hongkong   # lawyershk   # lawyer   # legaladvice   # litigation   # litigators   # 追租   # 收樓   # 租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