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與妻子/丈夫離婚,她/他可以將孩子遷離香港嗎?
《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在香港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CACO”)生效。 《公約》和CACO的主要目的是在兒童因違反父母的監護權和/或探視權而被錯誤地從其慣常居住國遷離時恢復現狀。但是,應牢記的是,一旦兒童年滿16歲,如果在擄拐兒童和開始訴訟之間已經過了一年以上,那麼如果能證明孩子已經適應了新環境,此《公約》即不再適用。還有,中國尚未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因此,如果將兒童轉移到中國大陸,則此公約將無濟於事。另一方面,在兒童未從香港遷離時而你認為有此可能,您可以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禁止另一父母將兒童遷離香港。
如果父/母獲得子女的監護權而希望帶子女永久離開香港,則該父母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便從法院獲得命令,允許他或她將其永久地遷往外地。如果另一方父/母反對該申請,法官將必須權衡孩子失去與該方父/母的定期聯繫與有監護權之申請人的自由以選擇他或她想住的地方。 如果父/母或的移居決定是合理的,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其選擇。 如前所述,法院將考慮兒童的利益,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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