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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個人離岸戶口

公司或個人離岸戶口 不少人問起開立離岸個人或公司戶口事宜,中間涉及一堆表格、程序、手續,又要搵特定人士certify,又要同銀行溝通。而銀行一般需要有最少過百萬港幣才會讓你開立。 人們擁有離岸賬戶的原因有很多。 有些人更喜歡將錢分配到不同國家的銀行帳戶中,因為他們經常在擁有帳戶的國家/地區之間旅行,例如在普通家和度假屋所在的國家/地區擁有一個帳戶。如今,有部分人士或企業家認為,來自政治影響或經濟環境對香港的銀行安全可能構成風險。 在新加坡的離岸銀行帳戶可確保您在緊急需要時可以輕鬆獲取存款。 但是,為什麼要在新加坡進行銀行業務呢? 因為在全球最安全的銀行領域中,新加坡銀行(星展銀行,華僑銀行和大華銀行)已位居亞洲之首。另外,我們也幫協助客戶處理稅務事宜。 如有需要,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立遺囑者可能選擇不把財產留給受養人。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條例”)更給予受供養人士可在獲得經濟給養上有優先權。故遺產管理人需考慮此法例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條例將申請人士類別擴大至死者的直系親屬以外人士,例如類似婚姻程序下獲得經濟給養的人士。條例只適用於1995年11月以後離世的死者之遺產,並其去世時的居籍為香港或在去世前3年曾常居於香港。申請人的分類亦相當廣泛,只需符合條例第3(1)條的規定類別,包括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任何人士及非婚生子女。每名申請人所需證明的門檻皆有所不同,但主要需證明與死者的特定關係及當事人正在獲死者贍養。第3(3) 條澄清如死者以金錢或有價事物分擔某人的生活需要則被視為正在獲贍養。如法庭認為死者遺囑並無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則法庭可作出有關給養的命令。 此條例給予法院酌情權以防止不公現象出現,最主要保障未婚配偶的權益,假若死者並無立下遺囑,則該同居一方或需自行承擔子女養育費用,對他們不公,彌補遺囑未能符合家屬實際需要的漏洞。此條例亦令不少靠死者供養的秘密情人可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供養以繼續獲得供養,故遺產管理人如要阻止受供養人士挑戰遺囑安排,應考慮應對辦法,例如在遺囑上加入條款或成立信託基金。 法庭在決定是否作出命令時會考慮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關係。於M & Others v X [2014] HKFC 8一案中,申請人為死者妻子但長時間留在中國直至丈夫離世。法庭在判詞中清楚表明將按照條例第3至5條決定是否頒令,而第5(5) 條有關死者對贍養申請人責任的程度及長短為該案重要的考量。法庭同時考量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及親密程度,但由於兩者長時間不見面及並無任何經濟支援的證明,法庭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故在引用此條例前,申請人最好先有經濟給養的證明及證明與死者有緊密關係;遺產管理人亦最好有所應對。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業務轉讓與清盤 Transfer of Business and Insolvency

 業務轉讓與清盤  根據香港法律第49章《業務轉讓(債權人保障)條例》(該條例)第三條,除非承讓人發出符合規定的轉讓通告,業務承讓人須承擔出讓人的法律責任,包括出讓人經營該業務時所欠下的債項及所產生的義務。 根據該條例第四條,如果承讓人已在轉讓日期前不超過四個月(但不少於一個月)內發出轉讓通告,承讓人便不再須要為出讓人負上法律責任。因此,在轉讓業務中,發出轉讓通告對於免除承讓人的法律責任很重要。 另一方面,承讓人可根據該條例第十條免除在業務轉讓時的法律責任。根據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公司清盤一般分為自動清盤及強制清盤兩種,而該條例不適用於公司被法院或破產管理署署長委任的清盤人作出的強制清盤。當公司被強制清盤時,新公司可向清盤人購回舊業務的資產而無須受該條例管制而有機會承擔舊業務所欠下的債務及所產生的義務。由此可見,當公司清盤時轉讓業務,舊業務強制清盤可免除承讓人須負的法律負任。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Transfer of Business and Insolvency Transfer of business is governed by the Transfer of Business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Ordinance (Cap.49) (TBO) in Hong Kong. Generally, the transferee of a business will assume all the liability of the business transferred to him according to s.3 of the ordinance unless the transferee satisfies the notice requirements.  According to s.4 of TBO, the transferee ceases to be liable to if a notice of transfer has been given not more than 4 months, and not less than 1 month, before the date of transfer and ha...

漏水

漏水通常是由上層單位引起的,亦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較上層或大廈外牆滲漏引致。雨季到來,漏水或被漏水更是業主近期經常遇到的問題,亦是近期經常收到的諮詢。一般情況,原告必須準備證明發生滲水及其因果關係、被告知悉以及該被告採取的不當/或沒有採取補救措施(如有)。 如你是[被告]或是[受害人],而你又不熟悉程序應該怎樣處理敬。 請尋求法律意見,保障自己權益,希望可以在審訊其間達成和解。 如有查詢,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 # 樓上漏水   # 石屎剝落   # 民事索償   # 外牆漏水   # 廁所漏水   # 浴室漏水   # 地台漏水

保障自己利益

如果女方一直在家相夫教子,是一個full time mom,而男方是家中經濟支柱,但突然間男方喜歡了另一個女人並想與你離婚,你會傷心,同時會擔心以後日子怎樣過?你可能清楚或者不清楚男方經濟狀況; 你也可能擔心自己沒有經濟能力會爭取不到撫養權; 甚至你連自己可否爭取贍養費你也不知道。突然間,一個完整家庭面臨破裂,你很難作出理性決定。朋友可能勸你「一日不離婚,一日還是X太」、又或會告訴你「離婚要同佢分身家」、又或者講「要有骨氣,不要他一分一毫,自力更生」,一時之間,腦海裡充斥很多問題和朋友們所給予的方案和意見。作為代表離婚當事人的代表律師,我們當然要專業地給予理性分析、意見和建議,而非教你如何教訓、報仇,也不會跟你說甚麼骨氣(我們見得太多後悔例子,但恨錯難返),你應該爭取的,就去爭取,但天荒夜談的開天殺價也都是浪費時間和金錢。  # 簽署任何協議前應尋求獨立法律意見   # 保障自己利益   # 對方的代表律師是代表對方也是受聘於對方的   歡迎致電或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報價及預約。
  如果我與妻子/丈夫離婚,她/他可以將孩子遷離香港嗎? 《國際誘拐兒童民事方面公約》(《公約》)在香港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第512章)(“CACO”)生效。 《公約》和CACO的主要目的是在兒童因違反父母的監護權和/或探視權而被錯誤地從其慣常居住國遷離時恢復現狀。但是,應牢記的是,一旦兒童年滿16歲,如果在擄拐兒童和開始訴訟之間已經過了一年以上,那麼如果能證明孩子已經適應了新環境,此《公約》即不再適用。還有,中國尚未成為該公約的締約國之一。因此,如果將兒童轉移到中國大陸,則此公約將無濟於事。另一方面,在兒童未從香港遷離時而你認為有此可能,您可以根據《擄拐和管養兒童條例》向法院申請命令,禁止另一父母將兒童遷離香港。 如果父/母獲得子女的監護權而希望帶子女永久離開香港,則該父母必須向法院提出申請,以便從法院獲得命令,允許他或她將其永久地遷往外地。如果另一方父/母反對該申請,法官將必須權衡孩子失去與該方父/母的定期聯繫與有監護權之申請人的自由以選擇他或她想住的地方。 如果父/母或的移居決定是合理的,法院通常不會干預其選擇。 如前所述,法院將考慮兒 童的利益,這是最重要的考慮因素。 無論你是哪一方或你打算離婚/已離婚但有相關疑問,我們也可以提供協助,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查詢及報價。 # 離婚夫婦   # 離婚   # 撫養權   # 贍養費   # 法律諮詢   # 擄拐   # 誘拐兒童   # 管養兒童

臨時贍養費

  臨時贍養費 很多人都會擔心在辦理離婚期間,還未獲判得到贍養費時可以怎麼辦。其實,正在辦理離婚時,你也可以申請審訊期間提供的贍養費。顧名思義,該命令是為了在最終離婚令授予之前提供的臨時贍養費。這是因為在提出離婚申請和法院開庭審理與批准最終離婚令之間通常會有一個過渡期或一段時間。這種命令不能超過最終的離婚法令。在任何情況下,任何一方死亡都將終止。該命令可能會發生變化,因此命令下達的金額不一定表示在授予離婚判令後可能要下達的金額。 另外,如果你需要離婚,而又擔心經濟問題,你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 林先生。 # 臨時贍養費   # 贍養費   # 離婚   # 經濟問題   # 法律援助   # 法援   # 審訊   # 監護權   # 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