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水 Get link Facebook X Pinterest Email Other Apps October 28, 2020 漏水通常是由上層單位引起的,亦有可能是其他因素引起的: 如較上層或大廈外牆滲漏引致。雨季到來,漏水或被漏水更是業主近期經常遇到的問題,亦是近期經常收到的諮詢。一般情況,原告必須準備證明發生滲水及其因果關係、被告知悉以及該被告採取的不當/或沒有採取補救措施(如有)。如你是[被告]或是[受害人],而你又不熟悉程序應該怎樣處理敬。請尋求法律意見,保障自己權益,希望可以在審訊其間達成和解。如有查詢,歡迎INBOX或WHATSAPP 69776708。#樓上漏水 #石屎剝落 #民事索償 #外牆漏水 #廁所漏水 #浴室漏水 #地台漏水 Get link Facebook X Pinterest Email Other Apps Comments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October 28, 2020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 立遺囑者可能選擇不把財產留給受養人。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條例”)更給予受供養人士可在獲得經濟給養上有優先權。故遺產管理人需考慮此法例對遺產分配的影響。 條例將申請人士類別擴大至死者的直系親屬以外人士,例如類似婚姻程序下獲得經濟給養的人士。條例只適用於1995年11月以後離世的死者之遺產,並其去世時的居籍為香港或在去世前3年曾常居於香港。申請人的分類亦相當廣泛,只需符合條例第3(1)條的規定類別,包括主要靠死者贍養的任何人士及非婚生子女。每名申請人所需證明的門檻皆有所不同,但主要需證明與死者的特定關係及當事人正在獲死者贍養。第3(3) 條澄清如死者以金錢或有價事物分擔某人的生活需要則被視為正在獲贍養。如法庭認為死者遺囑並無為申請人提供合理經濟給養,則法庭可作出有關給養的命令。 此條例給予法院酌情權以防止不公現象出現,最主要保障未婚配偶的權益,假若死者並無立下遺囑,則該同居一方或需自行承擔子女養育費用,對他們不公,彌補遺囑未能符合家屬實際需要的漏洞。此條例亦令不少靠死者供養的秘密情人可向法庭申請合理經濟供養以繼續獲得供養,故遺產管理人如要阻止受供養人士挑戰遺囑安排,應考慮應對辦法,例如在遺囑上加入條款或成立信託基金。 法庭在決定是否作出命令時會考慮申請人與死者的親密程度及關係。於M & Others v X [2014] HKFC 8一案中,申請人為死者妻子但長時間留在中國直至丈夫離世。法庭在判詞中清楚表明將按照條例第3至5條決定是否頒令,而第5(5) 條有關死者對贍養申請人責任的程度及長短為該案重要的考量。法庭同時考量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及親密程度,但由於兩者長時間不見面及並無任何經濟支援的證明,法庭拒絕申請人之申請。 故在引用此條例前,申請人最好先有經濟給養的證明及證明與死者有緊密關係;遺產管理人亦最好有所應對。 歡迎WhatsApp或致電69776708 林先生查詢及報價。 Read more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令你無法忍受》 October 28, 2020 《配偶的不合理行為令你無法忍受》 比較普遍的離婚原因包括婚外情、經濟問題及子女教養等因素。 法律上,根據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11A條 ,法庭不會認定一段婚姻經已破裂至無可挽救之地步,除非離婚呈請人能夠向法庭證實有下列一個或以上的情況出現(共同申請不在此限): 👫 配偶曾與人通姦,難以忍受和他 / 她一同生活; 🗣 配偶的行為(通常為一連串難以容忍的行為); 👋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一年,雙方同意離婚; 👋 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兩年(單方面同意離婚);或 🕳 已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一年。 近期我們接觸得比較多的是以不合理行為作為呈請理由,主要是因為對方行為(包括婚外情、對你和家庭漠不關心、對你或子女施以身體或語言暴力等)。根據不合理行為離婚,你並不需要分居期。在Owens v Owens [2018] AC 899,法官指出「『不合理行為』一直是家事律師對該法律條款內容的簡略描述。但這是錯誤的。該條款並不要求該行為是不合理的,而是要求期望繼續共同生活應該是不合理的」。 另外,尤其是在一些涉及婚外情的有關資產分配案件,很多時一方會發現或懷疑另一方以婚資產供養第三者以令可分配的婚姻資產減少,所以披露雙方資產是必須的。婚姻法律程序中透露文件的起點一直是經濟狀況陳述書(表格E)中訂明的12個月。如表格E中有證據顯示一方配偶曾將金錢/資產轉移給第三方,文件透露期間可延長至3年。申請人應具有非常有力的理由或證據才能説服法院批准。 離婚訴訟中,大部分最關心的都是撫養權和資產問題,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所以如果你很希望保障自己的財產(尤其是配偶曾有不良記錄如外遇),婚前婚後協議變得很重要。關於婚姻居所業權,你可能擔心配偶會自行變賣,所以當兩人離婚後要以訴訟解決財務分配時,你可以指示自己的代表律師樓在雙方物業業權上註冊 "Notice of intention to proceed an application for ancillary relief" (即離婚申請內有財產分配要求)。查冊會看到物業相關的登記,即除非雙方簽名同意,否則物業不能放售或出租。 法官會考慮多個原因,去分配雙方財產: 1 雙方現時及可見將來的收入、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2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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