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行
危險駕駛及不小心駕駛罪行
在新聞中可以不時聽到「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不小心駕駛」等字眼,其實「不小心駕駛」和「危險駕駛」都是常見的交通罪行,到底兩者有何區別?
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7(4)條,如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而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者而言,這種駕駛方式的危險是顯而易見的,該人便已干犯危險駕駛。第37(6)條再將「危險」一詞定義為「對任何人造成損傷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壞的危險」。
危險駕駛的典型例子包括:不理會交通訊號指示、在沿路有多個急彎下嚴重超速駕駛,及在其他車輛已停下,而行人正在橫過馬路時衝紅燈。去年於《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丘曉光》[2018] HKCU 48一案中,高等法院便裁定被告駕駛上山時為了超越一部駛在前方的單車,將自己的車駛到逆綫而導致另外一部單車失控,屬於危險駕駛。
不小心駕駛
《道路交通條例》第38(2)條指出,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那什麼程度的「謹慎及專注」才算適當?法庭會從客觀角度考慮有關駕駛者在事發時的表現是否為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而排除其他個人或主觀因素,例如該駕駛者的駕駛經驗。至於與「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有關的控罪,則限於案發當時有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到影響的情況才適用。
沒有遵守安全停車距離而從後撞擊、撞倒行人等,都是不小心駕駛的常見例子。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國強》[2011] HKCU 2300一案中,被告指事發當時因為對面行車道有的士開出,他無法完成整個調頭動作,所以將車輛打橫停在路中間。裁判官認為,既然被告已知不可能一氣呵成地完成調頭的動作,他便應該繼續停在埋邊等候機會,或大可以將車駛前,在的士後方調頭;被告把車砸在整條上行線的做法顯然沒有合理地顧及到在該道路上的其他使用者,亦非合適做法,因而判被告罪成。
刑責
危險駕駛的法定判刑可分為三個主要類別,分別為危險駕駛、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首次被定罪、經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及經循公訴程序被定罪的刑罰各異,而最高刑期為經循公訴程序被判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可被判罰款50,000元及監禁10年。
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則為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法庭亦可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的駕駛資格。一般情況而言,如事件中沒有出現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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